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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协会成员 时间:2017-08-0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管理,推进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管理。委托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从业人员证书管理及考核,负责人员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等日常工作。各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负有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备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登记于该机构的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6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的人员2名,具有环保专业高级职称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1名;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四)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配备开展工作需要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包括生态类和工业类,取得证书的机构应按照证书中注明的类别开展工作,不得承接业务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六条首次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 工作场所、场地证明材料;

  (四)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书和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

  其中申请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其至少具有生态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4人;申请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其至少具有环境工程、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4人;

  (五)各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七)法人注册所在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重新认定、延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绩证明。

  第八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取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九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机构名单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条 取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机构,其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于15日内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人员,取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及人员培训合格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附证书正本缩印件,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并加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名单表,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年度考核。

  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直至取消证书。(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问题未及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证书:

  (一)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义务,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二)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