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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作者:协会成员 时间:2017-08-0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3-09-01实施 
  2013-06-05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DB61/T 571-2013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企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建军、刘旗龙、王敏、张建国、王伯铎、夏来水、刘珊、杨万民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主要内容、变更和暂停处理、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2.2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2.4 环境监理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等,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提供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2.5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plan

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包括环境监理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

2.6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major changes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布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行为。

2.7 环境监理报告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report

全面反映环境监理实施及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行为和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3 环境监理基本要求

3.1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条款,项目开工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管单位报告。环保局

3.2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中分别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3.3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其资格应符合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4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编写环境监理实施方案,项目开工后进驻施工现场。

3.5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由持有环境监理技术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写,环境监理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技术审核,环境监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发。

3.6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报环境监理主管单位(审批单位)审查(评审)后用以指导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监理单位应修订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环境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3.7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配备环境监理项目总监、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等。

3.8 环境监理项目总监应取得高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称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省环境监理专业技术管理资格培训合格,且从事环境监理工作3年以上。由环境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任命并书面授权,负责环境监理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环境监理项目总监不得同时负责5个以上项目。

3.9 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经过省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开展环境监理项目部日常工作。环境监理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其他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3.10 环境监理项目部可采用管控、奖惩等措施,监督建设项目承包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和监督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建成。环境监理工作用表按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3.11 环境监理项目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相关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核实其规模、数量、位置、工艺流程、设备性能指标、设计处理效率等,现场采集单个(同规格)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影像资料。

3.12 环境监理项目部采用环境监控方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保护施工区域的环境质量。

3.13 环境监理项目部通过意见征询,完善施工过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3.14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采集、留存建设项目施工涉及环境敏感区、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建设项目运行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隐蔽部位或关键部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与施工图一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存档。

3.15 环境监理报告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环境监理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按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4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

4.1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移交三个阶段,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4.2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2.1 核实

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落实情况。

4.2.2 旁站

采用影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对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施工过程进行的连续监督。

4.2.3 巡视

采用影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2.4 环境监控

采用环境监测和生态调查等方法,对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控制。

4.2.5 意见征询

征询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公众参与意见承诺的落实情况。

4.2.6 指令

指开工令、暂停令、整改通知和复工令。

4.3 环境监理工作措施

4.3.1 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环境监理项目部采用告知、引导、指令实施管理控制;

b)  环境监理项目部审核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支付。未经环境监理项目总监审核的环境保护设施相应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支付。

4.3.2 奖惩措施

环境监理项目部可根据建设项目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行为,建议通报表扬、经济奖励,或者通报批评、撤换相关责任人员、扣减工程进度款。

4.3.3 宣传培训措施

环境监理项目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组织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5 环境监理主要内容

5.1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5.1.1 环境监理范围和时段

环境监理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区、施工人员生活区、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其它重点事项等。环境监理时段为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起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止。

5.1.2 环境监理要点

核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在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中的落实情况,确定对项目建设期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环境监理的要点及方法。

5.1.3 组织机构和质量保障

确定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组成、进场计划、岗位职责和环境监理设备。建立环境监理现场工作程序、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5.2 环境保护咨询

5.2.1 环境保护法规、技术咨询

环境保护法规、技术咨询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等咨询服务;

b)  参加建设项目设计技术会议,结合建设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补充和优化建议;

c)  审查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目标区段的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提出优化或改进建议。

5.2.2 相符性核实

根据建设地点现场勘察,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等,对建设项目地点、内容、规模、工艺、总平面布置、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相符性核实。

5.2.3 承包商资质审核

审核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

5.3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理

5.3.1 污水

污水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根据环境监理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核实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污水的种类和排放量,巡视检查施工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b)  旁站监理水环境敏感区域的施工和污水集排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隐蔽工程的建设和排污口设置。

5.3.2 废气

废气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施工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源;

b)  巡视施工扬尘和生活锅炉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5.3.3 噪声

噪声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受施工噪声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方位、数量;

b)  对施工过程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巡视施工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设施建设。

5.3.4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施工过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措施,巡视检查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过程;

b)  旁站监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建设,核实危险废物的去向。

5.3.5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临时占地的土地类型、位置、面积(记录),采取环境监理工作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

b)  巡视检查环境监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关注表层土保护;核实取、弃(土)渣场的位置和建设;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确定的取、弃(土)渣场等工程的选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5.3.6 环境保护搬迁

环境保护搬迁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需要环境保护搬迁位置、数量和搬迁计划的落实;

b)  巡视检查环境保护搬迁安置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5.4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监理

5.4.1 污水

污水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的规模与处理工艺、结构等,以及“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措施、污水(分质)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落实情况;

b)  旁站监理污水处理设施防渗工程、污水集排管网、(电厂)污水排污口设置、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c)  巡视检查污水处理设施、仪器设备的建设和安装。

5.4.2 废气

废气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废气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与处理工艺、技术参数等,以及废气排气筒设置、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的落实情况;

b)  旁站监理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烟气永久性监测孔留设、隐蔽工程、废气集排管网、防渗工程,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c)  巡视检查废气处理设施、仪器设备的建设和安装。

5.4.3 噪声

噪声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受建设项目运行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方位、数量。

b)  巡视检查建设项目配套的消声、隔声、减振等噪声防治设施数量、位置与技术参数的落实情况;

c)  旁站减振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巡视检查噪声防治仪器设备的建设和安装。(电石厂)

5.4.4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及设施的落实情况;

b)  旁站监理渣场、尾矿库、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和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场所等的防渗工程,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5.4.5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巡视检查环境保护警示标志、动物通道、鱼类增殖站等设施和临时用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巡视检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旁站监理生态流量计量装置施工,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5.4.6 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风险防范监理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a)  核实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事故池的数量与容积、围堰的容积等)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b)  旁站监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的隐蔽工程、防渗工程、导排截断工程建设,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c)  核实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手续。

6 重大变动、变更、暂停处理和报告

6.1重大变动处理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监理单位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2 变更处理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在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建设地点变更后,与拟建地不超过1公里且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不增加的;

b)  生产工艺变更后,清洁生产水平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或对环境的影响向有利方向变化的;

c)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变更后,能够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

6.3 暂停处理

6.3.1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项目总监应签发暂停令,并报项目建设单位。

a)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规模与工艺、防渗工程、隐蔽工程的建设不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

b)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环境监理单位提出的环保整改要求,并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

c)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6.3.2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项目总监应签发暂停令,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  施工活动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b)  施工活动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6.4 报告(1.公司)

6.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a)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除6.2条以外情况的;

b)  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优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

6.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a)  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导致当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

b)  环境监理下达暂停令处理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仍继续施工,造成施工期环境破坏或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按期建成的;

c)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

7 档案

7.1 档案内容

7.1.1 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环境保护方案及措施等)报审表、建设工程变更资料(涉及环境保护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资料、单项工程验收意见(安徽伟大)等。

7.1.2 环境监理相关资料,往来函件(包括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通知单、开工令、暂停令及复工令等)、记录资料(包括环境监控资料、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资料;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月报、年报、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等)。

7.1.3 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报告。

7.2管理要求

7.2.1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保存环境监理档案和资料

7.2.2 环境监理工作现场资料的管理应由环境监理项目总监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并在环境监理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环境监理单位应将环境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2.3 环境监理单位应将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报告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