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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

作者:协会成员 时间:2017-06-1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环发[2002]141号

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2002年10月13日

  为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精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决定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十三个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特通知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试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中要求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深化落实,并将环保投资纳入投资概算。

  三、建设单位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计划。

  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四、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环保条款,做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第三方单位对设计文件中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工程环境监理资质按国家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监理合同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细则。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施工中变更环境保护设计。若因工程需要做重大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建设项目开工时,应先取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批准开工后,建设项目所列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相应的环境保护投资。

  八、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保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要采取补偿措施或予以恢复。

  九、已经实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本通知精神,继续按原计划抓紧抓好。

  国家十三个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名单如下:

1.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

2.渝怀铁路

3.西气东输管道工程

4.云南澜沧江小湾水电站工程

5.黄河公伯峡水电站工程

6.重庆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工程

7.四川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

8.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

9.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

10.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

11.上海至瑞丽国道主干线(贵州境)清镇至镇宁段高速公路

12.上海至瑞丽国道主干线湖南省邵阳至怀化、怀化至新晃高速公路

13.青岛至银川国道主干线银川至古窑子高速公路。